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5月8日起,所有转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汽车(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日期为准),须符合国四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和转入登记(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日期为准)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除外)、轻型两用燃料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部分重型柴油车(仅限客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两用燃料车、重型单一气体燃料车,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二、新车达标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三、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前款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四、机动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按期停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五、本通告所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