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电商发〔2016〕1号
米脂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米脂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资金使用,提升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5〕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米脂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同时,对其他方面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予以整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1、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及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建设。建设改造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孵化中心,购买电脑、打(复)印机、音像(视频)设备、网络接入及设备、液晶显示系统、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总费用不超过450万元。
2、村级服务站点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实施的信息化改造和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和网络接入等支出。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培训、宣传工作。对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企业孵化等电子商务培训以及第三方提供创业指导等相关服务支出;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动员支出等。总额不超过370万元。
4、补贴奖励支出。对电商企业和个人、村级服务站予以资金补助,扶持网商、电商企业等壮大经营发展,对利用第三方知名网络平台建设特色馆或开设网络店铺的给予补助;对利用本县域平台或第三方知名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各种交易且销售总额达一定数量的分别给予不同比例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5、仓储物流体系建设。建设仓储物流中心;物流快递配送费用;与县政府签订农村快递配送协议,开展农村物流配送,购置的用于农村物流配送专用车辆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450万元。
6、品牌整合创建、宣传推广、品控溯源体系建设等。总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米脂县完成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电商办),县电商办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七条 重大项目由电商办提出意见后,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项目确定后由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企业和个人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商办提出支持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材料。
第十条 县电商办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上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核批准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县电商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电商办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余资金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要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米脂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借章)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