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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1-09_E/2017-0713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0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米脂县人民政府 文    号:
 

米政办发〔2017〕43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米脂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银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米脂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米脂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米脂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米发2015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盐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严格日常监管实效,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季度考核占40分,年度考核占60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党委领导责任、政府的综合监管责任、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二)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足额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和隐患治理资金,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第七条 安全生产单项工作被中、省、市、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文件形式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推广的,或以文件形式表彰的,经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85分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80分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及行业监管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工作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季度考核依据中、省、市、县年度工作部署,结合季节性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及追赶超越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每下一季度月初10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依据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考核细则执行考核,于每年年底前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下发考核细则。每年一季度,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政府与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盐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给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下发的目标任务书,结合省市年度安全生产重点部署、重点工作等内容,编制并下发年度考核细则。

  (二)开展自查自评。每年12月底,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盐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对标自查和自评工作,形成总结报政府。

  (三)实地考核评估。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盐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抽查。

  (四)考核结果应用。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各考核组意见,形成考核结果报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委组织部、委考核办等相关部门,纳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向全通报。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自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制订整改措施,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盐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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