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银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米各单位:
《关于建立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关于建立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自行拆除与依法强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实现违法建筑存量逐步减少,新的违法建设得到根本控制,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的总体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基本原则
(一)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强化以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责任和工作主体格局,加强乡镇与部门、部门与部门配合与协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立足于对违法建设“抓小、抓早、抓了”,实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本杜绝,旧的违法建筑逐步拆除的工作目标。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三)严格考核,注重实绩。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县委、县政府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纳入各有关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定期严格考核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整个行政区域。其中,县城规划区以《米脂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确定的四至界限为准,东至东山梁工业园区东边界,西至桃树山、丰山山脊线,南至榆商高速路下线口以南1500米,北至孟岔河,总面积约28.89平方公里;乡镇、村庄规划区以在县住建局完成备案手续并组织实施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四至界限为准。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县委、县政府成立米脂县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 寒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 焕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胡锦涛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朱剑鸣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胜云 县政府副县长
吕能旺 县政协副主席
崔利平 县法院院长
何周光 县检察院检察长
邢占强 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 张宇宏 县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
冯利波 县委办公室主任
常 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赵 飞 县政协财农委主任
杜 宁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杜芳荣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海波 县财政局局长
常建慧 县司法局局长
朱 勇 县住建局局长
薛永波 县国土局局长
申宝林 县林业局局长
李鹏雄 县水务局局长
常彦斌 县考核办常务副主任、文广局局长
张保飞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永祝 县卫计局局长
李浩章 县工商局局长
井爱东 县信访局局长
郝建宏 县工业商贸局局长
刘亚洲 县环保局局长
赵延岗 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张 军 县供电分公司经理
贺 永 电信米脂分公司总经理
贺昕宇 移动米脂分公司总经理
勾海军 联通米脂分公司总经理
艾建军 县广电网络公司经理
常 伟 县消防大队队长
艾亚峰 县公路段书记
杜 强 县法制办副主任
各镇、银州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朱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薛永波同志兼任。各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1.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并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处理。对县城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需要拆除的,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县政府责成县住建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2.县国土局负责做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非法占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包括少批多占)等行为,及时向县住建局通报,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恢复土地原状。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或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行为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县国土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3.各镇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本辖区各类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其中,实施规划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拆除。未实施规划的镇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责任分工第一时间向县国土或住建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建设行为,并配合做好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县住建、国土部门开展重大拆迁行动,制止干扰、阻扰拆违行为的发生,依法查处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县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负责对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及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6.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制宣传和公证法律服务工作。
7.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宣传报道工作。
8.县考核办负责将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有关部门控违拆违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会同“两办”督查室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在林区内擅自毁林进行建设的行为。
10.县水务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在河道、河床、河堤上进行建设的行为。
11.县工业商贸局负责做好油气管道控制范围内各类建设行为的巡查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按照责任分工第一时间向县国土或住建等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段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13.县法制办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工作,并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
14.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说服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化解各类矛盾。
15.县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对使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给予处理。
16.县文广局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17.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不得向任何违法工程提供用电、用水、排污、用气、通讯等配套设施的接入,公安消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18.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得为任何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设立举报电话,公布整治对象、时间要求、具体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讲清说透违法建设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引导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努力形成遵守规划、防违治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严格管理,综合执法。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和时间界限,依法强制拆除一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对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开发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凡不听制止,继续进行建设或交易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并公开曝光。今后,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申请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配套设施的,必须提供用地、环评、安评审批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否则相关部门不得提供配套设施的接入。
(三)强化协作,部门联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打破条块界域和部门界限。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切实担起责任,履职尽责,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职能和领导小组要求履行职责。对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不作为、不配合或推诿扯皮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今后,领导干部参与违法建设或帮助亲友从事违法建设的,使用违法建筑物的,或对直系亲属违法建设行为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违法建设事实,反响强烈的,组织人事部门一经查实,坚决采取组织措施。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员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建设的,或不按规定主动接受处理,甚至煽动群众、亲友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停止其职务,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