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榆市医保发〔20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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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15]815号)精神,2015、2016年度大病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病医疗保险对象和范围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合规费用=累计自付总额—起付金—100%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全市城镇参保居民年度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予以报销。
(二)自付部分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的,按60%比例予以报销。
(三)自付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报销。
一个参保年度个人大病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为30万元。
三、2015年度经办方式
符合条件参保居民持医保证卡及相关结算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报费。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居民大病报销模块中调取该参保人报费明细信息,以年度一次性打印予以结算。本年度结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待遇。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5〕63号)要求,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确保在2016年3月31日前将2015年度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榆林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