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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县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1-30/2017-0330004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3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米脂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各镇人民政府,银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米脂县县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

 

 

 

 

 

 

 

米脂县县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确保实施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1号)、《榆林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16〕10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陕西省人民政府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三条 县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PPP办)承担全县PPP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PPP项目主要指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具体适用于以下19个行业102个子领域。

(一)能源。包括9个子领域:即煤电、风电、水电、光电、垃圾发电、 充电桩、生物质能、能源储备及其他。

(二)交通运输。包括13个子领域: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轨道交通、铁路、航道航运、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机场、隧道、桥梁、仓储物流及其他。

    (三)水利建设。包括6个子领域:即水库、防洪、灌溉、引水、水利枢纽及其他。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包括4个子领域:即污水处理、综合整治、湿地保护及其他。

    (五)市政工程。包括16个子领域:即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冷、公园、停车场、广场、绿化、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处理(不包括垃圾发电)、市政道路、公交及其他。

    (六)片区开发。包括5个子领域:即园区开发、城镇化建设、土地储备、厂房建设及其他。

(七)农业。包括4个子领域:即粮油物资储备、农村建设、农产品交易中心及其他

(八)林业。

(九)科技。包括3个子领域:即智慧城市、信息网络建设及其他。

(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5个子领域:即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安居工程及其他。

(十一)旅游。包括6个子领域:即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观光旅游、旅游配套设施及其他。

(十二)医疗卫生。包括5个子领域:即医院、社区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所及其他。

(十三)养老。包括4个子领域:即养老业、老年公寓、医养结合及其他。

(十四)教育。包括6个子领域: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及其他。

(十五)文化。包括4个子领域:即文化场馆(包括文化活动中心、艺术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场馆等)、古城保护、文物保护及其他。

(十六)体育。

(十七)社会保障。包括5个子领域:即就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事业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机构及殡葬服务(包括殡仪馆、墓地等)。

  (十八)政府基础设施。包括4个子领域:即党政办公场所建设、公共安全部门场所建设、培训中心及其他。

(十九)其他。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识别

    第五条 项目发起县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向县PPP办推荐,社会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县PPP办推荐。

    第六条 项目储备。县级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识别、筛选并推荐县PPP办,县PPP办对征集到的PPP项目进行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建立县级PPP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论证。县PPP办根据入库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制定年度和中期PPP项目实施计划。对前置手续(可研、土地、环评等)办理齐全的项目,推荐财政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物有所值评价主要是对项目的定价调价机制、责任风险分担、产出质量与效益、绩效目标实现、运营维护成本、融资方案和中长期财政补贴等进行重点评估。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主要是按照规定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汇总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

    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均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并出具报告。必要时可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

    新建、改建项目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 项目开发。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县PPP办要纳入本级PPP项目开发目录进行管理,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结合项目布局、政府投资配置、年度财力可承受等因素,确定年度开发备选项目,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九条 指定项目实施机构。对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进行年度开发实施的项目,由县政府指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制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以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县PPP办组织发改、住建、国土、物价、环保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审,重点对项目合作模式、合作边界、技术条件、投资和运营成本财务测算及特许经营权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后,由县PPP办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报县政府审批执行。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县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参与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有3家以上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若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仍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公告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严格的采购实施方案,报县推广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进行项目采购。涉及政府付费或补贴内容的应征得县财政局同意。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提交的响应文件由项目实施机构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评审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评审小组专家由项目实施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第十六条 对于中选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与项目合作伙伴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签署的合同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内容、合作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内容、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投资、作价及收益、风险责任分担、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监督机制、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各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县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县PPP办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县PPP办、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PPP项目涉及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和其他支付对价等纳入支出管理,将项目涉及的特许经营许可权评估值、权益转让收益、股息收入、超额收益及其他收入纳入收入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本级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第二十条 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县PPP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县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县PPP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退出与移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可以退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合同各方协调一致;法律规定和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七条 发生合作项目退出情况时,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县PPP办制定退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移交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确认移交情形,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第三十条 社会资本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县PPP办和财政部门应组织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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