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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签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米脂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6225209
责任单位 治安大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6225217
办事对象 公民 办理地点、时间 米脂县迎宾路公安局业务综合大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公民;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公民;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公民;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公民;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公民。
办理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及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未满16周岁或者常住户口地已实行“按需申领”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收费情况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要求,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相关证件,并告知申请人领取方式及时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相关措施,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备注
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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