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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类型 法定期限 20日(特殊情况经请示可延长10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日内(特殊情况经请示可延长10日)
实施机关 米脂县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2-6222968
责任单位 米脂县国土资源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6222968
办事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榆林市米脂县创业北路1号国土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6、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符合相关要求; 7、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建设项目不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 9、符合其他相关资料要求。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须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表格,申请表中须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项目提出的结论性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研成果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对被征地群众的安置情况以及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规划图和1:10000的乡(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需附县区级以上规划图)、现状图(须加盖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5、乡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及规划列表中涉及的有关该建设项目的名称及具体位置(须加盖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6、落实耕地占用和补充的占补平衡措施和实施方案; 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9、建设项目在文化遗址保护区附近的,需附相关文物部门的证明; 10、建设项目在军事管理区附近的,需附军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影响军事光揽线路等军事设施、军事机密的证明; 11、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纪要等材料; 12、建设项目可研性报告; 13、其他相关资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备注
流程图
流程图

上一条: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与管理 下一条: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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