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6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米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2-7910116 |
责任单位 |
注册分局(委托)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621664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米脂县清心路工商局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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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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