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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米脂县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2-6222968
责任单位 米脂县国土资源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6222968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米脂县创业北路1号国土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占用耕地的;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又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后备资源匮乏的县(区),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办理材料 应填写《委托开垦耕地协议》,并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第十九条: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缴耕地开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市),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户储存,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耕地开垦管理办法及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事项 1.起始阶段责任:符合缴纳耕地开垦费,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委托开垦耕地协议》,提交相关的建设项目申请资料,国土资源有关部门依据审核相关料及证明,对数量、金额进行核定。经核定后,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核定的数量、金额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征收阶段责任:耕地开垦费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国家及省上确定的重点工程、跨市(地)的线性工程、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以及虽有耕地后备资源,但连续两年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地区,其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取。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实行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充耕地计划和经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编制耕地开垦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耕地开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3.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关于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资发〔2000〕14号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对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行为,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即期改正。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规定标准收取,专款专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备注
流程图
流程图

下一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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