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米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0912-6222673 |
责任单位 |
米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6222673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米脂县西下巷25号政府1号楼1楼住建局办公室,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办理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四条及第六条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在佳县人民政府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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