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 繁体
  医疗卫生
当前位置: 首页>>公众服务>>面向个人>>医疗卫生>>正文
 

放射诊疗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日
实施机关 米脂县卫生局 咨询电话 0912-6217505
责任单位 监督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2-6217505
办事对象 法人、公民 办理地点、时间 米脂县迎宾路北侧计生大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
办理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用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卫生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放射诊疗许可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对有疑点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备案阶段责任: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事后监督责任:实施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4年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备注
流程图
流程图

上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关闭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投稿信箱

主办单位:米脂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米脂县电子政务办
Copyright(C)2004 www.xzltl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陕ICP备08005156号
陕公网安备 61082702000116号
网站标识码:610827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