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抚恤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米脂县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2-6212815 |
责任单位 |
米脂县民政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6225675 |
办事对象 |
革命伤残军人遗属 |
办理地点、时间 |
米脂县治黄西路民政局 法定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材料 |
1、书面申请;2、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申报条件 |
革命伤残军人遗属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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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人提供的资料;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条件; 上报阶段责任: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将申报人的资料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对象的一次性抚恤金、遗属抚恤金以打卡的方式发放到对象卡中。 |
责任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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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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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对烈士遗属的优待和对生活困难复员军人的 定期定量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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