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 繁体
  兵役优抚
当前位置: 首页>>公众服务>>面向个人>>兵役优抚>>正文
 

对烈士遗属的优待和对生活困难复员军人的 定期定量补助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米脂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 0912-6212815
责任单位 米脂县民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6225675
办事对象 烈士遗属、生活困难复员军人 办理地点、时间 米脂县治黄西路民政局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烈士遗属、生活困难复员军人
办理材料 申请书(须经村委、乡镇审核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复员证;本人在指定的银行开的账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413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接收复员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提供的资料;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条件;
送达阶段责任:将定期抚恤金以打卡的方式发放到对象卡中。
责任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413号)
备注
流程图
流程图

下一条: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抚恤

   【关闭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投稿信箱

主办单位:米脂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米脂县电子政务办
Copyright(C)2004 www.xzltl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陕ICP备08005156号
陕公网安备 61082702000116号
网站标识码:610827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