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米脂县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2-6212815 |
责任单位 |
米脂县民政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6225691 |
办事对象 |
宗教活动场所 |
办理地点、时间 |
米脂县治黄西路民政局四楼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市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①经依法筹备设立并建设完工;②民主协商成立了该场所的管理组织;③建立了场所管理必须具有的规章制度。 2、市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市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变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办理材料 |
1、申请合并、分立、终止宗教活动场所的由所属宗教团体提出合并、分立、终止方案,县宗教局的意见。 2、申请合并、分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提供的说明合并、分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材料。 3、申请终止宗教活动场所,需提交下列材料:(1)终止原因说明;(2)终止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清算及处置结果;(3)拟终止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4、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情况说明。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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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等级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县宗教局对场所是否决定受理材料送达宗教活动场所; 事后监管责任:对予以受理的场所进行事后监管。 |
责任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十六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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